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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录取查询时间方式网址及奖学金设置 录取结果一般什么时间公布

时间:2025-07-01作者:流氓鼠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
专题:

2025年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高考录取结果一般在7月下旬开始公布,并在8月中旬之前结束。具体的录取时间可能会因年份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大致的时间是相同的。

2025年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时间及方式

一、2025年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预计录取查询时间: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录取时间因招生类型和省份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常见招生类型的录取时间:7月20号左右到8月中旬之前结束。录取期间请保持电话畅通,录取结果通常会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公布,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各种因素有所变动,建议考生密切关注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官方网站或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通知。

此外,录取结束后,学校会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中国邮政EMS高考录取通知书查询系统,凭准考证号(考生号)或录取通知书快递单号查询录取通知书的派送状态,也可在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中的 “高考录取通知书运单查询” 处查询,或关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微信公众号订阅寄送信息通知。

二、2025年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一般来说,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录取结果可通过官网、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以下是具体介绍:

1、通过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官网查询

登录云南旅游职业学院招生网,点击首页右侧的“录取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在查询页面中,考生需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个人的录取结果。

2、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查询

网站查询: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在首页找到“普通高考信息服务”栏目,点击进入“信息查询”子栏目,在左侧菜单中选择“录取结果”,然后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微信查询:关注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内点击菜单“招考服务”-“高考信息服务”-“信息查询”,选择“录取结果(统考)”或“录取结果(对口)”,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查询:下载并安装省教育考试院客户端,登录后在首页找到“录取结果查询”功能,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3、通过电话查询

招生办电话:可拨打云南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进行查询。

省招办电话:也可向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打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2025年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及状态说明

一、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入口

考生需登录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云南旅游职业学院招生网址:https://www.ynctv.edu.cn/zsw/

二、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录取查询状态说明:

1.自由可投: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尚未被投档,或者已经被投档但因某种原因被退回,目前仍处于在库状态。

2.已投档: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已经被投至某一院校或院校专业组,但尚未被录取。

3.院校在阅:表示院校已经下载了考生的电子档案,并正在进行审阅。

4.预录取:表示院校同意录取考生,并已上传录取请求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待审核。

5.预退档:若高校因某种原因决定不予录取某考生,会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退档申请并等待审核。在此期间,考生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预退档”。高校需注明退档理由,若理由不充分,省教育考试院将提交给院校重新审阅。

6.退档:考生因分数、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相应高校的录取结果并办理了退档手续,此类考生将无法再进行本批次其他高校的录取,其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退档”。

7.录取待审:表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已完成审核,等待最后的审批手续。

8.录取:表示考生已被正式录取,流程全部完成。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设置

1.国家奖学金:8000 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

3.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年。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

5.国家助学金:一等3800元/生/年、二等2800元/生/年。

6.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5000元/生/年。

困难生资助办法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学生资助工作,强化资助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及《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划拨我校用于落实专科学生教育国家级、省级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边境县毕业生学费和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学校按照比例提取的资金,包括校级奖学金、校级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金、风险补偿金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每生每年8000元。

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分配名额,每生每年5000元。

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资助面由教育厅下拨预算名额确定,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科毕业学生后三年内到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五年制高职按转段后在读时间计)。

专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厅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每生每年6000元。

专科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分配名额,每生每年4000元。

专科学生校级奖学金。奖励全面发展的学生,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为依据设置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按各班级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生每年2000元。

专科学生校级助学金。资助贫困家庭全日制专科学生,每年奖励人数按各班级学生人数的7%评定,每生每年1000元。

专科学生校级困难补助。专科学生校级学费减免。资助贫困家庭全日制专科学生,每生每次1000-4000元。

勤工助学金。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本专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劳务报酬为每岗每月600元,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毕业生学费和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奖学金(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政府财政承担;校级奖学金、校级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金由学校财政承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对资金财务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各类资金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监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同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奖助项目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云南省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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